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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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北京货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还怎么办
俗话说:不要轻易向朋友借贷,因为容易到手的借贷会养成你的懈怠;也不要轻易借钱给朋友,轻易借钱给朋友不仅可能失去这些财务,有时也会失去这些朋友。因为一般把钱借给朋友是不好意思问朋友要回来的,只能等朋友主动还或朋友一直不还。
那么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专家提出以下建议:
到期直接开口
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看准时机当面要
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你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换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反向借钱
这种方法其实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朋友不肯还钱的时候,可以跟对方说借钱来应一下急,而借的数目能与自己借出去的数目差不多自然是最好的了。如果对方想起还欠你钱,自动还了比较省事,但是如果对方不提还钱但是借钱给你,那么你就可以提起借钱给他的事情,然后就可以拿到钱了。
二、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013年7月8日,案外人宋某以中天分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现借到余某、陈某二同志现金人民币500000元,时间为 15天。凭此条到公司财务科换取收款凭据。;该纸笺的顶部载有;中天分公司;字样,纸笺底部还载有分公司地址。当天,原告余某、陈某收到以中天分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的两份收据,其中收据一载明:;今收到余某、陈某二同志转账进宋某农行账号:6224**********6814属借款,金额40万元;;收据二的收据载明:;余某、陈某现金借款,经手人宋某收;于当天交付给吴某,金额10万元;上述两份收据的收款单位栏中均盖有中天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有案外人宋某、吴某青签名。中天分公司是中天公司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2014 年4月17日,原告以借款期限届满后,中天分公司至今未还款为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天分公司、中天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给原告并支付利息。
诉讼中,被告中天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作出答辩。
庭审中,原告对借款经过的陈述如下:原告余某、陈某与中天分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共同合作兴建加油站。2013年7月 8日,中天分公司表示没有现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与原告联系的是中天分公司的负责人朱某,具体经办人是中天分公司的副经理宋某。为了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原告借款50万元给中天分公司。宋某以中天分公司的名义出具借条。原告随后分两笔款支付给公司,原告余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40万元;原告陈某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10万元。
款到后中天分公司将借条原件收回,向原告出具收据,并由中天分公司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签字。被告中天公司对原告上述陈述的意见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汇单等证据显示形成于2013年7月8日,但借条和收据至少有一份是事后补签的。两份收条显示的50万元款项都不是支付给中天分公司,与中天分公司无关,且两份收据中的中天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不真实,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与被告中天分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法院肯定了原告与被告中天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法院认为原告与中天分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理由有二:
第一,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借条虽系复印件,对此原告解释为中天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后已收回借条原件,并对借条、收据、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汇款单的形成以及款项支付方式作出了合理解释;借条上虽然未盖有中天分公司的公章,但借条和收据上均有经办人宋某的签名,且该借条的载体纸笺顶部载有;中天分公司;字样,底部还载有分公司地址,该借条能够与收据、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汇款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认定经办人宋某的借款行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作出。更为重要的是,收据明确载明被告中天分公司已收到了原告提供的借款50万元,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法院可以确认中天分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中天公司虽然认为两份收据中的中天分公司财务专用章不真实,但其提出的仅仅是反驳意见,并非反驳证据。其既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供中天分公司真实的财务专用章作为反驳证据,并未完成反驳意义上的举证,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从中天公司对中天分公司经营状况的陈述来看,中天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矢口否认中天分公司系其设立的公司,待法院庭后依职权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中天分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后,其在第二次庭审中认可中天分公司系其设立这一事实。庭审中,针对法庭关于;中天分公司其他员工是否由中天公司聘请;的询问,中天公司的回答是:;由中天分公司聘请,上报中天公司备案;但实际上未备案过。;并表示中天公司已无法联系到中天分公司及其负责人朱某。可见,中天公司对中天分公司的管理极其松散和混乱,对中天分公司的经营状态不甚知情。故其虽然不认可案外人宋某系中天分公司的员工,否认宋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的行为,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结合全案证据分析,法院有理由相信案外人宋某经手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行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中天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并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对原告与中天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认定结论系在仔细、全面、客观审查全案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案中,分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在经办借款事务中的借条上没有盖上分公司公章,但是借条和之后中天分公司出具的收据上均有分公司经办人宋某的签名,借条的载体纸笺顶部载有;中天分公司;字样,底部还载有中天分公司地址,且中天分公司于款到后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上有中天分公司加盖的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签字。在借条能够与收据、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汇款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基础上,可以认定经办人宋某的借款行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作出的借款行为,故应认定原告与中天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